规章制度

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19

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中国农业大学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使用的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所产生的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得到的实验结果等。

第二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所有。

第三条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

(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

(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

(3)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

(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四条 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开实验室,必须向实验室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各类实验材料;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和结果返还实验室或自行销毁。

第五条 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后,若需继续使用实验室的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应与实验室签订书面协议后方予提供。因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实验室有关材料或设备者,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与其他单位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实验室批准。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成果均应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本实验室的署名方式为:“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研究人员毕业、调离实验室后利用属于本实验室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实验结果产生的研究成果均应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学研究,本实验室具有第一署名权,即第一作者以两个工作单位的形式出现,第一单位为本实验室,第二单位为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但下列情况为例外:(1)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后,在本实验室工作基础上又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2)客座研究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也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以上两项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应与本规定第四条相抵触。

第十条 非本实验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所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进实验室之前与本实验室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未经实验室同意,在校外单位推广并使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研究人员”,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与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实验室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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